114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穎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高運晅律師
複 代理人 應宜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即
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