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丁氏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古進法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下稱
系爭房屋;合稱系爭
不動產)騰空返還予原告。
惟原告未提出得以確認系爭房屋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1月20日交易價額之資料,本院尚無從據以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民國113年11月20日)之市場交易價額(證據資料
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系爭房屋鑑價報告、系爭房屋或鄰近區域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屋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
難認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