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維國即進萬利土木包工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199元(計算式:63萬4,182元+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8,017元=64萬2,1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8,52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