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王璧珠
江怡涵
江怡柔
共 同
被 告 江秀梅即吉鐵板燒
被 告 臺東吳桑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李重慶律師
被 告 吳順吉
訴訟代理人 吳冠賢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待釐清事項為原告請求返還範圍,及
被告占用情況,如當事人不克到場,得僅由訴訟代理人代為陳述意見,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