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邱秀鳳
被 告 三博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經命補正而未補正或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
惟其逾期
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第47頁至第51頁)。是依前規定,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