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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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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邱秀鳳  


被      告  三博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經命補正而未補正或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其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第47頁至第51頁)。是依前規定,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