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林易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5,349元(計算式:22萬346元+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5月7日止之利息11萬5,003元=33萬5,349元),應徵裁判費6,93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5,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建欽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