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怡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厝味旅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調解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著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調解聲明
略以: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7萬9,475元,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勞基法規定預告期間30日之薪資,計3萬1,790元,㈢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年終獎金3萬1,790元,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精神
損失賠償36萬元,是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50萬3,055元(計算式:79,475+31,790+31,790+360,000=503,055),應徵收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
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