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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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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原      告  廖張春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彤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會錢新臺幣(下同)65萬元,並未表明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間協議約款,及會錢65萬元係如何計算得出,應予表明。
2
提出表明編號1事項之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1份(如含證物均須附證物,繕本並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