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明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576元,及其中77,745元,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