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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新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新月於民國95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新臺幣54727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