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新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
相對人陳新月於民國95年05月10日向
聲請人申辦無
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54727元。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