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柏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3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9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個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