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雅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6,944元,及其中33,289元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