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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宇琦
非
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尤俊凱
一、
債務人
應向
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並負擔
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如
聲請
狀
所載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編 號
金 額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
年 息
起 迄 日
計 算 方 式
1
111,800元
115年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
11.99%
115年2月27日起至
115年3月26日止
以本金3,628元
按
年息1.199%計算。
115年3月27日起至
115年4月26日止
以本金7,292元
按年息
1.199%計算。
115年4月27日起至
115年5月26日止
以本金10,993元按年息1.199%計算。
115年5月27日起至
115年8月26日止
以本金111,800元按年息1.199%計算。
115年8月27日起至
115年11月26日止
以本金111,800元按年息1.199%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