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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黃秀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616元,及其中131,637元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計算之利息,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