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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詹家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23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0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23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