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錦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7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錦勇於民國114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2日起至民國124年07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2日止累計49,166元正未給付,其中47,394元為本金;1,77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錦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7日止累計84,557元正未給付,其中81,229元為消費款;3,32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