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東朔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6,92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