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冠銓即印的美企業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9,09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