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韋宏
一、
債務人陳韋宏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63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務人白林佩珍
住所位於屏東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六、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