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岳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9,06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9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69,0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