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5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債 務 人 潘秀花
潘媁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0,17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12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潘秀花邀潘媁華、吳錦成(歿)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
聲請人借去新臺幣1,270,000元整,約定以民國123年10月26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4.625機動計息,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
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5年2月26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定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㈢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