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佳璋
債 務 人 亞翰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侑誼
王奕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84,557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列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