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代 理 人 許庭維
債 務 人 林大成
郭聰敏
欣億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