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涵予
債 務 人 督瑪拉拉得.辜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515元,及其中78,900元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