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淑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278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69,384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日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367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