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美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7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1,800元及
違約金1,748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