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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鄭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1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69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89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