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有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1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4,69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89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