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楊世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5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日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用1,200元亦請一併負擔,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