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洪哲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0,26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所訂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所訂利率20%加付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