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項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222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