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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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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梁祐瑋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湯金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