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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何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01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