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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潘孟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9,23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98%計算之利息,自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600元計收違約金,並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04日以網路申請與線上對保方式,向聲請人辦理借得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整,並於114年12月04日已將前開款項全數撥付至債務人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青年分行第0-000-0-00000000-0帳號之其本人存款帳戶內。
    ㈡前述貸款約定借款期限7年,自實際撥款日即114年12月04日起至121年12月03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再加年息利率7.26%(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8.98%)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取違約金600元,並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之書面為證。
    ㈢查現今債務人尚欠本金679233元整,且自115年03月06日起即未依約再繳納清償本金利息,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且並已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負擔;茲為免審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