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債 務 人 王奕閔
林侑誼
鍾皇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78,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5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林侑誼、鍾皇亭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分為伍萬元整、玖拾伍萬元整兩筆撥貸,本借款自借款日起共分120期攤還,第1期至第120期
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減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以下稱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305%)機動計息(目前年息1.415%),
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借款本金及利息超逾六個月者,按下列方式計收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改貴會基準(月調)利率計收。違約金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按
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按實際月數計)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
詎料債務人自114年12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
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債務人林侑誼、鍾皇亭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㈡查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約定書影本
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