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東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冠銓
債 務 人 陳泓安
陳泓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6,143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