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伍春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918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