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國華
陳春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7,284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19%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