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9號
債 務 人 潘秀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