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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