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巫蕙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