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巴文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4,857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4年04月0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其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54,857元,及自民國115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