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1號
陳鳳龍
債 務 人 梁方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