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欣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