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3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忠
債 務 人 鍾淑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零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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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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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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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