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宋宜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自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加計10%計算,逾期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