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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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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陳莎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自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計10%計算,逾期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