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昱榮
一、
債務人黃昱榮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黃昱榮邀同案外人吳怡慧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1,98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連帶保證人吳怡慧因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更生後,復因無力履行更生方案,現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執行清算程序中(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並已聲請免責(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為維護債權
人權益,
爰依連帶清償之
法律關係,針對主債務人黃昱榮單獨請求清償。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喪失
期限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黃昱榮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於貴院轄區內之
上開地址,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