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吉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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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4年10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7日 按上開利率10%,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114年11月5日至115年2月20日按上開利率10%,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