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翁勝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