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周力仁即周思源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周力彬、周力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思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庭芳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零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